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点名AI智能体不公平条款
| DataEye短剧观察| 2026-09-01
【流媒体网】摘要:中制协警示AI平台“霸王条款”,你的创意输入可能永久免费授权。

  8月31号下午,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简称中制协)发布《关于警惕人工智能创作平台利用格式条款不当获取内容授权的风险提示与行业倡议》。

  官方点名AI 智能体“显失公平的条款”。包括:在用户协议中设置“全球范围、永久、免费、可多层次再许可”的概括授权条款,未经显著提示、不给任何对价,就让创作者在不知情下“一揽子”让渡内容权利,平台不仅自用,还能将内容层层转授权给关联方乃至不特定第三方。

  认为此类条款在法律上存在多重障碍

  一是直接处分用户著作权、排除创作者对许可与否、范围、期限、对价的核心自主决定权;

  二是不能构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以格式条款规避数据合规义务;

  三是涉肖像、个人信息内容无法替代单独同意,存在侵害人格权益风险。一旦剧本、分镜、概念设计、角色形象等核心创意素材输入平台即落入“永久免费授权”范围,等于行业最核心的创意资产无偿让渡,版权链条出现瑕疵,极易引发下游违约索赔、发行受阻等连锁风险。

  官方倡议:对会员单位与创作者——逐条审查用户协议,重要项目素材不输入此类平台,未播剧集、未公开角色等核心素材用本地化工具物理隔离,确需许可则以补充协议单独约定,留存证据并及时向中制协反馈;对智能体平台——自查并删除显失公平的授权条款,确需用于训练应默认关闭、单独勾选、明确告知用途并提供随时撤回通道,对已获取内容提供查询、退出、删除通道。

  以下是原文:

  致:中制协各会员单位、全体电视剧创作生产从业者

  近期,我会关注到,部分人工智能创作平台(含AI视频、AI绘画、AI模型训练平台,以下统称“智能体平台”)在其用户协议等格式合同文本中,设置了要求用户概括授予内容权利的条款。此类条款借助格式合同的事先拟定优势,极易使创作者在不知情、未获得任何对价的情况下“一揽子”让渡权利,对影视作品创作生产行业的版权安全构成现实威胁。为维护会员单位及广大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发布本风险提示与行业倡议。

  我会注意到,部分智能体平台发布的用户协议中包含如下条款内容:“对于用户输入、生成及上传到平台的任何文件或内容,明确授予平台及关联方全球范围内永久、免费、可多层次再许可的权利,用以相应的衍生作品”。该条款内容意味着,创作者一旦将创作的概念设计、角色形象、分镜素材等输入平台,相关内容即可能被传播、改编、用于训练与原作品相似或关联的模型,且平台不仅可以自己使用,还可以将创作者的内容多层次转授权给平台关联方,甚至不特定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授权链条层层延伸、无从追溯。各会员单位务必对此保持高度警惕。

  我会认为,智能体平台通过格式条款概括取得用户内容的全球、永久、免费、可多层次再许可授权,在法律上存在多重障碍:

  其一,该条款直接处分用户著作权、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但平台未以弹窗、加粗、单独确认等显著方式提示。该概括授权一揽子排除了著作权人对许可与否、范围、期限、对价的核心自主决定权。

  其二,此类内容源于存在重大瑕疵的概括让渡,不能当然构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训练数据的“合法来源”,智能体平台系以格式条款规避数据合规义务,“可多层次再许可”更为向不特定第三方提供用户输入内容开辟通道,与该办法第十一条保护义务直接抵触。

  其三,涉肖像、个人信息的内容,用户概括授权不能替代肖像权人、个人信息主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十四条的单独同意,平台再许可分发存在侵害人格权益的风险。

  综上,此类条款既不发生其宣称的授权效力,亦不能为平台的内容使用与模型训练提供合法性基础。平台据此获取、留存、再许可用户内容的行为,或构成对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侵害,并面临监管责任。

  本会再次强调,电视剧创作行业为智力密集型行业,剧本、分镜、概念设计图、角色形象、场景气氛图、服化道设定等凝聚了创作者的大量投入。若创作人员使用智能体平台辅助创作时,上述素材一经输入即落入“永久免费授权”范围,等于将行业最核心的创意资产无偿让渡。同时,电视剧项目的立项、投融资、发行、出海均以版权链条清晰、清洁为前提。剧组人员使用智能体平台的行为可能使项目素材进入“已授权”状态,导致创作者对外承诺的权利完整性出现瑕疵,引发下游违约索赔、发行受阻等连锁风险。此类风险点隐蔽于个人用户的日常操作中,公司层面难以察觉与管控。“免费、永久、可转授权”的示范效应将拉低市场对创作内容的整体定价预期,损害行业已有的版权交易秩序,最终损害全体从业者的共同利益。

  为此,我会向各会员单位及广大从业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对会员单位与创作者

  1.使用任何智能体平台前,应逐条审查用户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与数据条款,重点关注授权范围、期限、对价、再许可及退出机制。发现类似上述条款的,审慎评估,重要项目素材不输入此类平台。

  2.涉及未播剧集、未公开角色形象、核心创意设定的素材,应通过自有或可控的本地化工具处理,与公共服务平台物理隔离。

  3.确需许可平台使用的,应以补充协议就权利种类、范围、期限、对价、用途作单独约定,不依赖平台格式条款的“默认授权”。

  4.保存平台协议版本、操作记录、素材原始文件及时间戳,为可能的争议解决预留证据。

  5.发现类似“霸王条款”或内容异常外流的,及时向我会反馈,以便中制协汇总研判、统一交涉。

  (二)对智能体平台

  1.对用户协议、服务条款中的授权类条款进行全面自查,删除“全球范围、永久、免费、可多层次再许可”等显失公平的条款。

  2.确需将用户内容用于模型训练等目的的,应设置默认关闭、单独勾选、明确告知用途的授权选项,遵循自愿、公平、有偿原则,并提供便捷的随时撤回通道。

  3.对已按原条款获取的内容,向权利人提供查询、退出、删除及不再用于训练的可行通道。严格遵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合法方式取得训练数据授权,切实履行对用户输入信息的保护义务。

  我会将持续跟踪此类条款动态,适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监管建议,同时,由中制协法务工作委员会牵头为会员单位提供协议审查与维权支持。对经沟通仍拒不改正的平台,我会将依法依规采取进一步行业措施并向社会公开提示。

  人工智能与影视创作的融合前景广阔,让我们共同守护创作生态,守护每一位创作者的心血与权利。

  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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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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