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最高人民法院某案终审判决,涉及区域广电整合!
常观察| 常话短说| 2024-09-14
【流媒体网】摘要: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8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4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中涉及有线数字电视这一民生行业。相关案例也成为近日行业热议的话题。

  经过对案例来龙去脉的了解,背后关于广电小片网整合的错综复杂也浮出水面,同样值得行业关注。

  一、案例回顾

  中国广电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某鞍山分公司)系辽宁省鞍山市内唯一提供有线电视加扰信号和宽带业务信号的企业。

  某化纺视讯维修站(以下简称某化纺维修站)与广电某鞍山分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在合作区域内传输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某化纺维修站自行接入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有线电视网络;合作区域内某化纺维修站供应客户的机顶盒消耗完后只能使用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提供的机顶盒;合作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某化纺维修站有权优先续约。

  2021年11月21日,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函告某化纺维修站,合作协议履行期届满后不再续约。双方协商无果,某化纺维修站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停止实施拒绝交易行为,按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续签合同;确认其搭售机顶盒和IC卡的行为无效,允许某化纺维修站使用其他品牌的机顶盒和IC卡入网;赔偿某化纺维修站支出的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广电某鞍山分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据此判决驳回某化纺维修站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化纺维修站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相关市场应界定为辽宁省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是该市内唯一能够将该项服务覆盖全市的经营主体,故其在该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广电某鞍山分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要求某化纺维修站在自行购买的机顶盒消耗完毕后只能使用其提供的机顶盒,不仅限制、剥夺了某化纺维修站在有线电视机顶盒市场上选择其他交易相对方的自由,也排斥、限制了其他现有或潜在的有线电视机顶盒供应商向某化纺维修站供应机顶盒的交易机会,构成搭售行为。

  鞍山市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市场由于历史、政策、技术等多重因素叠加导致的客观情势变更,在合作协议履行期届满时已趋于自然消亡,双方的合作模式已无延续之价值,且广电某鞍山分公司已自行完成合作区域范围的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该区域居民用户可正常收看有线数字电视节目,故广电某鞍山分公司不再续约不构成拒绝交易。某化纺维修站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予以全额支持。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广电某鞍山分公司赔偿某化纺维修站合理开支5000元,驳回某化纺视讯维修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事件来龙去脉

  1、案例中的两个主体:广电某鞍山分公司与某化纺视讯维修站。

  据了解,该化纺维修站经营的有线数字电视业务所在片区的居民都是某国营企业的职工。此前,厂区拥有自有的有线电视站。后因国企改制,相关业务由下岗职工经营,遂由下岗职工成立化纺维修站。

  这其实就是由于广电“四级办 四级管”历史原因所形成的企业“小片网”。

  2、政策推动:从合作到整合

  第一阶段:

  由于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不允许有线电视站用自有的接收卫星电视信号设备(俗称“卫星大锅盖”)私自提供卫星电视服务,该地广电局要求类似化纺小区的有线电视站必须统一接入市级有线电视网络。

  考虑到其中部分小区地处位置偏远,故有线网络公司没有自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而是改采与所在小区已有的小网经营者合作的模式。

  第二阶段:

  双方于2018年签署了正式的书面合作协议,约定了合作区域范围,相关费用分成以及相关设备情况。

  为更好地开展该项合作业务,化纺维修站还在合作协议覆盖的化纺小区内自行铺设基础设施接入广电网络公司经营的有线电视网络。

  合作期限为三年,自 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止。

  第三阶段:

  辽宁省委宣传部等部门于 2020 年 6 月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发展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要求在辽宁省内完成“全省一网”整合,实施统一运营管理。

  2021年11月21 日,广电鞍山分公司向化纺维修站发送告 知函称: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将于11月22 日到期;按照上级部门关于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工作的最新要求,将推进鞍山市主城区周边有线电视网络的整合工作,因此,自 2021 年 11 月 23 日起 将终止与化纺维修站的合作,不再续约。

  值得注意的是,有线电视网络不再与化纺维修站续签新的合作协议后,已经自行完成此前双方合作协议覆盖的合作区域范围内的有线电视网络建设,该区域范围内的居民均可以正常收看有线电视节目。

  对于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停止合作,化纺维修站拒绝,也就有了要求判令广电鞍山分公司停止实施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按原合同相关费用标准续签合同。

  3|案件争议与结果

  根据网上公开的判决文书,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相关市场应如何界定,广电鞍山分公司在相关市场内是否具有支配地位;(二)广电鞍山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实施了 2007 年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拒绝交易和搭售行为;(三)广电鞍山分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法院指出了广电网络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认为 广电鞍山分公司实施了 2007 年反垄断法规制的搭售行为。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法院认为广电鞍山分公司并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拒绝交易。对于化纺维修站的要求恢复合作,允许接入其他品牌机顶盒等需求均没有予以支持。

  其中指出:消除提供有线数字电视加扰信号服务这一中间市场环节后,终端用户正常收看有线数字电视的消费者福利不仅并未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续签合作协议而受影响,反而还进一步享受到有线数字电视信号传输的“直通车”服务,消费者福利(观看有线数字电视节目的便捷与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如果强行作出改变现状的处理,即判令广电鞍山分公司与化纺维修站续签新的合作协议、允许化纺维修站使用其他品牌的机顶盒和 IC 卡入网,只会给当地居民用户(有线电视节目内容的终端消费者)徒增不必要的交易流程和交易环节,于提升消费者整体福利而言毫无实益。

  4|常锐评

  上述有线电视网络与维修站所出现的“纠纷”背后其实也是有线电视小片网整合难点的一个缩影。

  这里面有很多的历史原因,也有很多遗留问题需要解决,尤其是对于一些企业、个人经营的小片网的整合,关系错综复杂,也最耗时耗力。

  有线电视作为党的喉舌和重要的宣传思想阵地,并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公共服务属性。

  在网络整合的过程中,目前基本是采用精准施策,不管是现金收购,还是经营权、运营权接收或者业务合作等,都是为了稳妥推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统一运营。

  但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因为产权归属、利益分配等错综复杂的情况,容易出现“上访”“诉讼”等事件,这就更需要强大的智慧来处理,也更迫切需要广播电视法来对相关产品服务等行为进行界定。

  近期相关整合进展加速,更要始终牢记广电的公共服务属性,始终坚持“人民至上”。

  最后,高法的判决说明了广电网络整合是大势所趋,一省一网,全国一网是当前集约化的必然规律。

  处理好企业网,小片网,县级网的整合仍然需要多种方式,政策,市场等,相信老百姓会用脚投票,广电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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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房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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